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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保密工作,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 2023-04-11 点击数量: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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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是指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将接触和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漏或被非法利用,而依法依规实施保护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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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 国家秘密的范围
《保密法》第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 国家秘密的等级 《保密法》第十条将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等级的标准:

1、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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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 根据《保密法》第五章规定,违反《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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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崇义疾控